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48號上訴人 陳子儀 被上訴人 李明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7年11月9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94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書記官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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