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簡上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66號原告 陳冠汝 被告 李冠陞 上列被告李冠陞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姜麗君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