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786號聲請人 簡御紜 上列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徐發倉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上訴事件(本院108年度台上字第676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張競文法官蘇芹英法官陳靜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