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借款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761號聲請人 廖品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康鄭有晴 間請求清償借款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87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107年度台抗字第870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雖以再抗告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先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何款再審事由,暨如何合於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本件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徒謂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就伊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職權調查,況伊於提起抗告時,已補正財產查詢清單及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云云,並未具體指明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何款之再審事由,暨如何合於該款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至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並無富足生醫科技有限公司,聲請人予以併列,尚有誤會,附此說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魏大喨法官陳靜芬法官蘇芹英法官張競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