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8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梁興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7474號),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13年度聲沒字第10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興宇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47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呈四氫大麻酚(聲請書誤繕為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47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於民國113年9月5日期滿未經撤銷在案,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及執行卷宗查明無訛。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定結果,認物品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此有桃園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111年保字第10389號)、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桃園地檢署000年度毒偵字第000號第37頁至41頁、91頁、93頁)在卷可稽。足證扣案之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含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核屬違禁物,是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故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毀,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鑑驗過程中因取樣消耗之毒品,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璟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

數量

備註

1.

四氫大麻酚

1罐

毛重110.70公克

保管字號:111年保字第103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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