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8號原告 張本銘
邱青慧 訴訟代理人 陳淑卿 律師被告 步尚峰
查仁皓 許文鴻 沈志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曹宗鼎
法官張清洲法官潘曉玫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育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8號原告 張本銘
邱青慧 訴訟代理人 陳淑卿 律師被告 步尚峰
查仁皓 許文鴻 沈志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曹宗鼎
法官張清洲法官潘曉玫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