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股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24號原告滙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州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 律師複代理人 陳瑾瑜 律師被告愷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榮吉 被告 魏樹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曹宗鼎
法官張清洲法官潘曉玫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林育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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