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571號上訴人 蔡貴香 被上訴人 林綉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2571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為新臺幣1,17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