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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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51號上訴人即被告 俊行 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吳定選 等人間因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51號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714,3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7,0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勞動專業法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