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仲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仲裁判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仲訴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克銘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美商普萊克斯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對民國108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5,490,4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48,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