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59號
原 告 龍直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吳育銘 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