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259號
原   告  龍直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吳育銘 間請求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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