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補字第24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世彬
       林建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鳳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
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依原告
所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內容,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
7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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