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保險小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保險小補字第3號
原   告  林子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1,307元,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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