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簡聲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陳哲 也
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對聲請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惟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由本院以108
年度桃簡字第1571號受理在案,故上開執行案件一旦續行,
恐致聲請人有難以回復原狀之損害。為此,請准裁定鈞院10
8年度司執助字第169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程序,於前開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終結前,應暫予停止等語
。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
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
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
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
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前對聲請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由本院以10
8年度司執助字第169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中等情
,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核屬實。惟聲請人所提之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裁定
駁回其訴,該事件訴訟繫屬已消滅,則本件聲請即與強制執
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定得為停止執行之要件不合,是聲請人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即乏所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柯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