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7號聲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彰化營運處法定代理人 蔡瑤卿 代理人 張宏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7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民事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
書記官田慧賢┌───────────────────────────────────────────────┐│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三大有線電視股│聯邦商業銀行員│99年3月31日│439,440元│UI0000000││││份有限公司謝新│林分行│││││││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