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執消債清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執消債清字第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秋月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邱薈珍
賴良茜 許方如 黃家洋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李欣潔
楊子儀 蘇志成 相對人即債權人 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代理人 蘇淑萍 相對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柯正崑
周賢易 周緯欣 呂三元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莊政文
蘇義欽 陳勇全 郭鳳儀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代理人 廖克修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智光 代理人 林郁芬
施舜智 相對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代理人 劉育麒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代理人 葉漢中
林志淵 陳郁銘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建富
范愛華 蕭雅茹 謝妁恩 相對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理人 王仲平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代理人 施佐樺
蘇訓儀 林新峰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代理人 鍾世維
柯仲宜 邱漢欽 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許紜蓁
陳慕勤 王光民 張簡旭文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黃文明複代理人 巫明達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玉惠
蔡尚志 楊榮元 王巧倫 洪瑞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日予以公告在案,茲已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本院公告、台北市文山區公所函及發款通知函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