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03號上訴人 何奇翰 被上訴人 駱啟生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年度重訴字第50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玖萬伍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張誌洋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書記官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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