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社區帳戶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613號原告 巫林美華 訴訟代理人 巫誠道 被告 陳仕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社區帳戶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於民國107年1月8日具狀變更起訴聲明為:被告陳仕愷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9,07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29,0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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