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統一發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649號原告國都鋁門窗行法定代理人 余幸衡 被告祐生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統一發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因被告未交付面額新臺幣(下同)900,000元之統一發票及產品保固書,致原告未能請領上開數額之工程款項,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