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字第5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吳慶展
訴訟代理人  林威呈
被   告  李秋蘭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南小字第5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2月20日下午2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洪碧雀
  書記官 黃稜鈞
  通 譯 謝柏毅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黃稜鈞
法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書記官黃稜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