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8605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鄧麒順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信用卡契約書無法辯識何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書記官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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