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71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7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7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10號(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執聲字第3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壹年玖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5年12月6日以法矯字第095004488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6年4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張清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沈筱玲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