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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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29號聲明人乙○○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甲○○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被繼承人甲○○之第三順序之繼承人 許聖智 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或已經拋棄繼承及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書記官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