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補字第22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侯羽庭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 陳昭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2月18日
書記官林淑卿附表
一、提出並據實陳報聲請人於前置協商時所提出之申請書、當時所陳報之債務內容暨其相關證明文件。並具體說明還款情形、提出歷次還款證明文件,確切陳報自何時期毀諾,毀諾之詳細原因,並說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之情事。
二、聲請人戶籍址新北市○○區○○路○○巷○○號3樓房屋是否即為現住地?所有權人為何人?並請提出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若為租賃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租賃契約書及每月繳納租金新臺幣13,000元之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若為現金繳付,應說明現金來源並提出證明文件;並說明房屋坪數大小、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
三、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應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四、請具體詳細說明聲請人前二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不可僅為概數,並提出相關證據(自行註明膳食費、醫療費、水費、電費、瓦斯費、手機費、交通費、生活雜支、教育費等支出)。
五、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任意保險契約書或保單影本,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須由保險公司出具證明文件)
六、聲請人及其子女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即自99年1月起至102年1月止)所取得之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演講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低收入戶及其他津貼及補助)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及其子女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自99年1月起至102年1月止)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八、聲請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99年1月起至102年1月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顯示,聲請人曾擔任鼎力食品有限公司(撤銷)之股東,請說明之:
(一)上開公司撤銷登記之時間為何時?清算之情形為何?
(二)聲請更生之前五年,各該公司有無營業活動?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及盈餘分配狀況為何?證明文件請併為提出。
(三)聲請人對於該解散或清算中公司,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
十一、積欠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之緣由?系爭債務之抵押物所有權人為何人?抵押物是否業經債權人聲請拍賣?若是,受償情形為何?
十二、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