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1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人毓
詹健良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10月2日下午2時45分於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書記官顏麗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