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08號原告 翁志榮 法定代理人 翁永祥 被告 翁振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書記官李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