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82號原告 蘇桂鈺
洪國書 原告與被告鳳山武慶加盟店即高鳳不動產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1,9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