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73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73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7362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務人丁○○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6年11月19日
書記官張錦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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