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289號債權人 賴韋帆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廖誼樫 、 廖德金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請提出債務人「廖誼樫、廖德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請求標的聲明是否有誤?(因9張本票中之1張本票票
號WG0000000發票人僅有1人為廖誼樫,其餘8張本票發票人為廖誼樫、廖德金,並區分對廖誼樫及廖誼樫、廖德金之各自請求金額為何?㈣提出本票票號CH476526、TH0000000、WG0000000之本票三
張。(因本票發票人簽名被指印覆蓋不清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