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261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林絃鎮 債務人 陳明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佰捌拾壹萬參仟陸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六一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八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一八八八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二○四三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點四○八六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九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