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30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語宸選任辯護人涂榮廷律師被告陳彥廷選任辯護人 黃國瑋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0763號、110年度偵字第13408號、110年度偵字第180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謝語宸、陳彥廷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等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等於準備程序中均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謝語宸、陳彥廷及其等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頴
法官陳盈吉法官徐莉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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