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30號聲請人 朱麗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許碧如┌─────────────────────────────────────────────┐│股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3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正隆股份有限公司│NU00000000││50││├──┼──────────────┼──────────────┼───┼────┼───┤│0002│正隆股份有限公司│NX00000000││52││├──┼──────────────┼──────────────┼───┼────┼───┤│0003│正隆股份有限公司│NX00000000││10││├──┼──────────────┼──────────────┼───┼────┼───┤│0004│正隆股份有限公司│NX00000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