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9年度民著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9年民著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民著訴字第58號原告橘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斌 訴訟代理人 陳志銘 被告 黃書彥 即新富翔商行訴訟代理人 施俊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9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日
書記官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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