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225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2258號
原   告  張瑋亨
被   告  張源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玖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餘
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為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玖仟伍佰元
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年7月3日上午10時許,於臺中
市○○區○○街○○○號門口裝卸貨物時,因阻擋到原告所有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伊要求
被告將車輛移去,以便將系爭車輛駛出,詎被告在移車過程
中,不慎將其駕駛大貨車上所載事故車之大燈掉落於地上,
致原告倒車出來時壓到該大燈而受損,致伊支出修理費新臺
幣(下同)9,500元,另原告受有精神損失7,400元,爰依
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賠償原告1萬元,及
自101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當時係駕駛大貨車搭載事故車,原告要求伊移
車,惟伊僅有移動車斗讓原告通過,車燈係伊使用大貨車方
向盤而掉落,惟伊還沒處理完畢,原告就將車開出來,始造
成本件事故。又原告原先提出之修理費單據僅2,600元,後
增加為9,500元,伊認為係灌水,根本不需要這麼多錢等語
,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
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經查,原告主張係因被告不慎讓大燈掉落地上,致其倒車
時擦撞該大燈而造成系爭車輛受損,業經原告提出現場光
碟在卷可佐,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並主張其支出修理
費9,500元,並提出估價單附卷可參,堪信為真正。
(二)被告雖抗辯估價單係灌水,實際修理金額不可能這麼多,
應該只有2,600元云云,惟依卷附維修明細表所列項目,
與系爭車輛受損部位並無不符,確與系爭事故有相當因果
關係,且被告亦未就原告維修金額過高一節提出證據以實
其說,故被告之抗辯並無可採。
(三)被告復抗辯原告未待其處理完畢即將系爭車輛駛出,因而
發生本件事故云云,惟原告主張其係倒車離去,依其視線
尚難看到該大燈掉落,本院認原告就該大燈突然掉落一事
實無從預見及預防,難認有何過失,故被告此抗辯尚難採
信。
(四)至於原告另請求精神上損害7,400元乙節,惟按精神慰撫
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之請求,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
、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
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民法第195條定有明文,本件原
告係財產權受損害,其請求精神慰撫金亦屬無憑。
(五)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
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
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
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
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
,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利利率為百分之
五,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定。本件原告
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
,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準
此,原告請求被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1年10
月5日起,按年息5%計付遲延利息,核無不合。逾此部分
,則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賠償9,500元,及自101年10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
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
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併於訴訟費用裁判同時,確
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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