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林欣醇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彭王 阿屘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委任狀。(受任人漏未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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