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銷費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訴字第一五五二號
原告子○○原告壬○○原告辛○○原告癸○○原告己○○原告丙○○原告庚○○原告丁○○原告乙○○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洪主雯 律師被告有口皆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銷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理由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周靜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