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73號原告 楊程筑 被告冠銓電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秀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係依本院民國112年7月23日112年度司執字第42022號執行命令而提起本件訴訟,而該執行命令所載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且原告聲明係請求確認上開執行命令所扣押債務人 蕭順章 對被告公司每月應領薪資3分之1之薪資債權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上開執行命令之債權金額核定為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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