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896號上訴人即原告 陸雯琦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傅清梅
葉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8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2,056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不足3,960元,又上訴時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5,557元,合計應補繳29,517元(計算式:3,960元+25,557元=29,5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許婉真附表:
編號占用土地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占用面積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1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2,300元/㎡22.69㎡52,187元2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700元/㎡322.12㎡547,604元3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700元/㎡80.94㎡137,598元4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1,700元/㎡514.51㎡874,667元總計1,612,056元備註: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占用面積=訴訟標的價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