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149號原告 江志強
鄒璦蓮 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 律師被告倍科檢驗科技有限公司
泛美亞檢驗有限公司
志旭科技有限公司
CHANJOHNYUK
中華民國境內通訊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0樓送達代收人 李妘庭 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自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倍科檢驗科技有限公司、泛美亞檢驗有限公司、志旭科技有限公司、CHANJOHNYUK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0年度自字第5號刑事裁定諭知自訴駁回在案,依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詹蕙嘉
法官劉容妤
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連思斐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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