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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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周麗純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邱陳律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111年5月9日所作成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應予認可。
理由
一、按自債權表公告之翌日起30日後,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管理人應即分配於債權人;前項分配,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開始清算民事裁定乙份附卷足憑。本院於110年12月14日公告債權表後,發現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可分配於債權人者,經本院於111年4月6日以裁定代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決定清算財產之處分方式,嗣經債務人依該裁定解繳金額到院。遂於111年5月9日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經核並無違誤,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本件不得抗告,如對分配表有異議,應自分配表公告之翌日起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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