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0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0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08號、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4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確定,於民國98年6月16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5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司民國99年10月5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307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劉方慈法官陳祐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詠婷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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