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簡字第98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9891號

原告 黄文彬

訴訟代理人 張衞航 律師

黃安齊

被告克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仲威

訴訟代理人 林輝豪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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