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001號
原告 夏雅映
被告 朱達瑜 拾三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達瑜拾三商行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振祐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1001號
原告 夏雅映
被告 朱達瑜 拾三商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達瑜拾三商行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