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055號異議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本院104年度抗字第1055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3項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對本院民國104年7月22日104年度抗字第1055號裁定具狀表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5案3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係就前揭裁定提出異議,合先敘明。
二、次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已經原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抗告法院得不行定期間先命補正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2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異議人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3年2月6日103年度聲字第1026號駁回其聲請迴避之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臺北地院於104年6月9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4年6月12日送達異議人,有臺北地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異議人逾期未繳納裁判費,亦有臺北地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至12頁),經本院於104年7月22日以其逾期仍未補正裁判費抗告為不合法而裁定駁回之,於法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本院上開駁回抗告裁定不當,聲明異議,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另就聲請迴避部分,業由本院另以裁定駁回其聲請(見本院卷第16、17頁),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莉雲
法官陳容正法官傅中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3日
書記官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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