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調字第192號
原告 林柏宇
應送達處所:臺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2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勝凱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萬3,
3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