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簡字第901號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胡大健
被告 馬保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1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伍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陸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九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
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
金,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5年5月13日向原告請領卡號00000000000000
08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新生
應負帳款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
最低應繳金額。按會員約定條款第十六條約定,原告得自
應付還本日或付息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15%之
計算利息,復按會員約定條款第24條之約定,被告已喪失
期限利益,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詎被告自10
5年5月13日發卡起迄今,借款尚餘新臺幣(下同)27,578
元,及自109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
息未按期給付。
(二)被告於105年12月12日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帳號:00202
00000000000),借款期自105年12月起至112年12月,借
款利率按基準放款利率1.07%加碼10.93%計算,目前為12%
。詎料,被告未依約清償本息,借款尚餘217,672元未按
期給付,原告屢次催討,均未接獲被告清償,依兩造間之
約定條款第七條規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為此,爰依信用卡使
用契約、信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
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台新銀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
、信用卡申請書、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帳務查詢明細等
件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
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信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金額、遲延利息及違
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書記官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