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82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慶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郁文間 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9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8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其中新臺幣(下同)90萬元部分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9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文嵐
法官楊凱婷法官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書記官葉憶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