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8號原告 李黃好 住○○市○○區○○○路000巷00號訴訟代理人 林致佑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善間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以前開不動產之公告現值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68萬6,000元,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1萬8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書記官蔡語珊附表:
編號土地(均坐落屏東縣○○鄉○○○段)面積(㎡)所有權應有部分公告土地現值(元/㎡)價額(新臺幣)181-24地號2,4241/22,0002,424,000元281-25地號5311/12,0001,062,000元383-132地號8021/12,0001,604,000元483-133地號7031/12,0001,406,000元587-10地號9681/12,0001,936,000元687-11地號9481/12,0001,896,000元787-12地號1,0481/12,0002,096,000元887-14地號1,2001/12,0002,400,000元987-15地號1,3001/12,0002,600,000元1087-16地號1,2501/12,0002,500,000元1187-17地號1,2801/12,0002,560,000元1287-19地號1,0401/12,0002,080,000元1387-20地號2,7271/12,0005,454,000元1487-23地號2621/12,000524,000元1587-24地號3731/12,000746,000元1687-25地號1,2181/12,0002,436,000元1787-26地號1,5481/12,0003,096,000元1887-81地號1,3011/12,0002,602,000元1987-82地號1,2681/12,0002,536,000元2087-83地號1,6971/12,0003,394,000元2187-84地號9461/12,0001,892,000元2288地號2,7631/12,0005,526,000元23274-1地號5861/12,0001,172,000元24278-1地號8631/12,0001,726,000元25279地號5091/12,0001,018,000元合計56,68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