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原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原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嚴偉凱選任辯護人卓育佐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戴逸威 本案被告嚴偉凱、戴逸威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等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本院認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施伊玶法官葉佳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書記官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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