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23號聲請人 林詠盛 代理人 郭清寶 律師
鍾靚凌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戴湯珠枝 等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本院11年度補字第223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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